《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

發佈: 2026-05-20 12:00

政府1999年公布《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重溫當年草案的內容。 兒童色情物品是指那些展示未滿16歲的兒童進行性行為,或以不雅方式描繪兒童的性行為。新例建議,任何人印刷、製作或複製兒童色情物品,包括透過電腦互聯網傳送有關訊息或圖像,都屬於違法,最高可罰款三百萬元和入獄十年。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麥國華表示:「我們主要是希望給予兒童一些保障,我們不希望兒童被人欺騙,例如製作一些兒童色情物品。」 另外,政府亦建議立例打擊孌童癖,禁止安排成年人離開香港去其他地方進行侵害兒童的色情活動。 警務處保護兒童政策組警司蕭麗儀稱:「我們會繼續和海外的執法機構保持一個緊密的聯繫,主要達到蒐集有關的資料和情報。」 防止虐待兒童會歡迎有關建議。根據他們的資料,香港目前有500本雜誌、超過60款VCD和20個網頁,展示涉及兒童的性活動,問題相當嚴重。

相關節目
暫無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