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新法例:何謂另類吸煙產品?「公眾地方」定義?|一文看清細節及刑罰
發佈日期: 2026-04-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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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例下,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煙支和草本煙,即屬違法。輕則被罰款3,000元,若違例品超出指定數量,最高更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 甚麼是「另類吸煙產品」? (1) 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並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2) 用於(1)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加熱煙枝、電子煙油 (3) 以任何物料捲裹並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 法例列明,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包括製造、售賣和為條例所指明的目的將產品給予他人)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任何人如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即推定為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 ▌ 「公眾地方」涵蓋哪裡? (1) 公眾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不論是憑繳費或其他方式)的地方 (2) 任何處所的共用部分,即使公眾無權進入或不獲准進入該共用部分 ▌ 旅客受影響嗎? 法例也涵蓋旅客。衞生署已採用附有二維碼的電子告票,市民及旅客可透過轉數快、支付寶等多種電子等電子方式付款,避免因現金不足而帶來不便。但如只取道香港國際機場過境,並沒有經過出入境檢查的人士可獲豁免。 ▌ 刑罰按管有數量分兩級: (1) 管有不多於指定數量的指明另類煙,即不多於5個煙彈、5毫升煙用物質,或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 (2) 管有多於5個煙彈、5毫升煙用物質,或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一律以檢控形式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即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