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擬將關閉主要消防裝置改為須預先審批 禁非註冊承辦商干擾消防裝置

發佈日期: 2026-04-29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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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交代修訂《消防條例》細節,關閉主要消防裝置改為須預先審批,亦禁止非註冊承辦商干擾消防裝置,罰款大增十倍,甚至要監禁,爭取今年內交立法會審議。

根據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修例涵蓋範圍,包括深夜關閉主要消防裝置一段時間,由事後通知,改為關閉前三天預先申請,消防處並須到場巡查,決定是否批准。

若註冊承辦商發現裝置有損壞,未能有效操作,不可遲過24小時通知消防處,違者首次定罪最高罰20萬元,再犯罰40萬元。禁止非註冊承辦商修理、檢查、干擾消防裝置,違者最高罰300萬元及監禁三年。

又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除了涵蓋處所擁有人及佔用人,還包括物管公司,負責消除火警危險。新增亦包括每半年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火警警報系統,每年在大廈火警演習,在大廈當眼位置展示年檢證書等。

消防裝置承辦商,由永久註冊,改為每五年就註冊續期一次,前提要完成30小時專業進修。當局亦為技術人員設註冊制,並擴大紀律委員會處理的對象,以至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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