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社論|溜前奪命僅輕判 法例真空又害人|全文
發佈日期: 2026-04-29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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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發生的北角保母車溜前俯衝致5死兩傷慘劇,法庭的刑事裁決早就塵埃落定,司機僅被票控未拉好手掣,輕判了事。事過境未遷,對於無辜致死的5條人命,依然沉冤未雪。事隔多年,死因庭終於裁定死者死於意外,對於運輸署至今未有填補法律漏洞,以致未能反映事件嚴重性,裁判官罕有開腔,敦促署方展開修例。然而,以政府部門不做不錯、少做少錯的作風,單單數條人命就想他們勞師動眾做事,可能跟緣木求魚無異。 死因庭昨日就有關案件作出死於意外的裁決,結果毫不令人意外,皆因絕大部分死因庭的裁決結果,死者不是死於意外,就是死於不幸,沒有甚麼人或部門需要負責。惟今次裁判官也忍不住開腔,指涉事司機只被票控「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才離開車輛」罪,最高刑罰僅是罰款2,000元和停牌6個月,質疑現行法例是否有漏洞。時任港島交通部道路安全主任督察梁國熙供稱,他在是次車禍後曾向運輸署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在斜路鋪設防滑鋼沙、禁止車輛由長康街直駛至熙和街、延長英皇道交界處的安全島及欄杆等。可惜運輸署最終只是在行人路加設欄杆,以及禁止斜路上落客,可謂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庭上有解釋,之所以只能以輕微罪行票控司機,是因為意外並非在司機駕駛保母車時發生,故未能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較嚴重罪名,梁國熙也同意法例不合時宜。實際上,慘劇發生的原因,是因為司機沒有在停泊保母車時將手掣拉妥,導致保母車沿長康街向前俯衝,橫過英皇道,撞倒身處熙和街的5名途人。裁判官指出,現時針對無拉妥手掣的罰則十分輕微,法例有「真空位」,欠缺阻嚇力,不足以反映事件的嚴重性和警惕其他駕駛者。因此建議,運輸署加強斜路泊車的宣傳和教育,並與有關部門就修例展開討論。 不過,裁判官善意的建議,運輸署是否接納,大家心中有數。上述意外距今接近8年,正如專家證人所說,署方僅在上址的行人路加設欄杆,禁止斜路上落客,完全沒有觸及法律真空這一塊,連在斜路鋪設防滑鋼沙等建議也沒有接納,明顯予人虛應故事的觀感。再講,律政司在事發4年後,亦即是涉事司機早就因應票控認罪並受罰後,始忽然對司機加控危險駕駛致死等多宗罪,遭辯方批評為不公平。法官去年頒令,同意永久擱置本案程序,怒斥控方再作檢控是一罪兩審,有違法律原則,陳詞也是斷章取義,胡說八道。由此可見,包括律政司在內的政府部門,做事甩漏兒戲,已成慣例。本案凸顯各方面的疏失,還要運輸署「知衰」提出修例,成數有多大,不問可知。 必須強調,修例需要由政府部門提出,經法律草擬、行政會議批准、立法會通過等程序,可謂牽一髮動全身,試問以港產官僚的慣性躺平,怎麼可能會自己攞苦嚟辛?近在眼前的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已是官僚懶政卸責的鐵證。更何況,小至牌照派籌、強制巴士乘客佩戴安全帶,大至車毀人亡等意外,運輸署都是踢一踢也不願動一動。要打動官僚麻木的神經,真是談何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