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富戶政策」收緊 買物業後遷出安排執行細節理順|延伸閱讀
發佈日期: 2026-03-10 16:05
港澳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為確保公屋資源能更精準地分配給最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持續優化及收緊「富戶政策」。經過多次修訂,最新一輪的收緊措施將於2025年10月的申報周期開始實施,屆時入息超額的住戶須按更高倍數繳交額外租金。同時,部分執行細節已於2025年3月31日起理順。 「富戶政策」背景與演變 房委會自1987年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並在1996年推行「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兩者統稱為「富戶政策」。面對持續攀升的公屋需求,當局在努力增加供應的同時,亦同步檢視如何更有效地運用現有資源。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於2016及2017年通過修訂政策及執行細節,並在2017年10月的申報周期開始實施。其後,小組委員會再於2023年5月通過優化措施,並在2025年3月21日通過進一步收緊政策及理順執行細節。 核心申報原則與遷離條件 「富戶政策」的核心是要求公屋住戶定期申報入息及資產。現行政策下,若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入息限額100倍,或未在指定日期前交回申報表,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此外,只要住戶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不論其入息或資產水平高低,同樣必須遷出。 至於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且入息及資產淨值均未超出指定水平的住戶,則可繼續居於原單位。 2025年10月起實施新租金級別 由2025年10月的申報周期開始,因應家庭入息水平不同,須繳交的租金將分為三個級別: 家庭入息超逾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2.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家庭入息超逾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四倍的住戶,須繳交3.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家庭入息超逾入息限額四倍但不髙於五倍的住戶,則須繳交4.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當局亦特別說明,現正繳交1.5倍及2倍淨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可繼續按原有水平繳交,直至新一輪申報後按新機制調整。 申報周期與豁免安排 一般而言,公屋租戶入住滿十年後,須每兩年進行一次申報。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或「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新租約或申請的住戶,不論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申報。 申報表會分批於每年4月及10月發出。未納入「富戶政策」申報周期的租戶,須填報「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而已納入周期並須申報入息、資產及物業的租戶,則須同時填報「富戶政策」申報表及「居住情況申報表」。 以下住戶可獲豁免於入息及資產申報: 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 所有成員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所有成員均合資格申領或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由上述三類成員以不同組合組成的住戶。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的住戶。 不過,獲豁免的租戶仍需按規定申報居住情況。 打擊濫用 加強申報居住詳情 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由2023年10月起優化的措施要求,公屋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由入住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是否經常持續居於單位內,以及有否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若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一個月內),戶主及所有成員亦必須主動申報。拒絕申報者,其租約將會被終止。 「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定義 根據房委會定義,「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涵蓋多種情況,包括: 在香港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物業或當中的任何權益。 簽訂任何有效且持續存在的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股權。 為任何包含香港住宅物業或土地之遺產的受益人。 住宅物業的範圍包括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業、經屋宇署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理順執行細節 購買物業後遷出安排 小組委員會通過由2025年3月31日起理順執行細節。公屋租戶如已簽署買賣合約(包括臨時買賣合約)購買私人住宅物業或資助出售單位,不論該物業是否已建成,房委會容許他們繼續租住原有公屋單位,直至簽訂轉讓契據及接收物業後,才須交回單位或刪除戶籍。此安排與綠表家庭購買資助出售單位一致。 須申報的入息及資產項目 住戶在申報時,須填報的入息項目包括受僱收入(稅前)、僱主提供的各項津貼、自僱收入、投資所得的利息及股息、物業或土地收入、商用車輛收入、按月收取的退休金及其他收入如綜援金或親友資助等。 資產項目則涵蓋存款及現金、投資、經營業務、車輛、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連車輛)、非住宅物業(如商業或工業用途)、停車位及土地等。 資產計算可扣除項目 為照顧特殊情況,部分一筆過款項可在計算資產總值時獲全數扣除,包括: 因工作、交通或其他意外受傷導致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得的一筆過賠償金。 於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保障計劃或公務員長俸下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 因戶籍內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保險賠償金、法定/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財政援助,以及戶籍內家庭成員收取的危疾保險賠償金。 虛假申報的後果 房委會強調,公屋住戶必須如實申報。若有虛報或漏報,可根據《房屋條例》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同時,房委會會按正確資料追收少付的租金,並可終止其公屋租約。作出虛假申報的家庭成員,亦會受到五年內不得申請公屋及不獲配質素較佳單位的限制。 鼓勵「富戶」向上流動 為鼓勵經濟條件較好的公屋住戶置業上流,現正繳交額外租金的住戶,若在沒有違反租約條款或房屋政策的情況下自願遷出,可申請有效期四年的《綠表資格證明書》。在此期間,他們可以綠表申請者身份,購買一手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綠表置居計劃單位,或在第二市場購買未補價的資助出售單位。 有意申請者須在遷出前,將「遷出通知書」及《綠表資格證明書》申請書一併交回所屬屋邨辦事處。房委會在收回單位後,會向有關前租戶發出《綠表資格證明書》。需要留意的是,房委會不接納在租約終止及單位交回後才提出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