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駕駛的界線:何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〡延伸閱讀
發佈日期: 2026-03-0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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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是本港常見的交通罪行之一,但究竟要「不小心」到甚麼程度,才足以構成這項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這條文帶出兩個核心問題:何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何謂「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 法庭客觀衡量 駕駛者背景不影響判決 在處理是否「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時,法庭會從客觀角度,衡量有關駕駛者在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表現出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這意味著,個人的主觀因素,例如駕駛者的經驗豐富與否,或其當時的心情,均不會被考慮。 舉例而言,一名擁有多年良好駕駛記錄的司機,不能以「一時疏忽」作為辯解理由;同樣地,一名剛取得駕駛執照兩星期的「新牌仔」,亦不能以經驗尚淺為由,期望獲得法庭輕判。即使衝紅燈的行為是蓄意還是無意,亦非重點所在,法庭只會客觀地判斷「衝紅燈」這個行為本身,是否符合一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當然,蓄意衝紅燈的性質更為嚴重,甚至可能構成危險駕駛。 至於「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這項控罪僅適用於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但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沒有人受傷或造成財物損失,亦可能觸犯此罪。法庭曾有判例指出,駕駛者以慢速行駛,但沒有駛入避車處讓後方快車先行,已被視為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 如何證明不小心駕駛? 即使駕駛者的行為看似明顯「不小心」,法庭亦不能單憑「事實已說明一切」便將其定罪。法庭必須妥善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及環境證據,才能作出裁決。不過,在某些情況下,相關事實可能強而有力,使法庭無可抗拒地推斷出駕駛者確有不小心的行為。例如,在被告人沒有合理辯解下,車輛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駛越道路分界線引致意外、駕駛者無法控制車輛導致碰撞,或從小路駛出大路時與主幹道車輛發生碰撞,這些情況均曾被法庭推斷為不小心駕駛。 當然,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人士均有權保持緘默。但若案情已顯示有基本證據證明駕駛者可能不小心,而被控人士對意外有合理解釋,便應向法庭道出並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清白,否則法庭難免會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 ▍ 常見的不小心駕駛實例 由於斷定是否「不小心」採用客觀準則,要列出一些因不合理行為而構成的實例並不困難。運輸署印製的《道路使用者守則》可視為客觀標準的參考。雖然違反守則不會直接引致刑事責任,但在法律程序中可用以確立或否定法律責任問題。換言之,違反守則的行為,可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表面證據。 常見的實例包括沒有遵守安全停車距離而從後撞擊前車。所有駕駛者都應與前車保持足夠距離,確保前車突然減速或停下時,自身車輛也能安全煞停。若從後撞上前車,除非有非常例外的情況,否則駕駛者通常會被視為不小心駕駛。 此外,沒有察看清楚而倒車亦是常見例子。駕駛者在倒車前必須確保車後並無行人,尤其是兒童,並須在安全和不會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改變車速或方向的情況下,方可倒車。若因倒車引致意外,此項事實對證明駕駛者「不小心」將起決定性作用。 不安全地超車同樣構成不小心駕駛。在容許超車的道路上,由於另一條行車線隨時可能有車輛迎面而來,駕駛者必須極度謹慎。除非肯定超車對自己及他人不會造成危險,否則切勿超車。因超車而導致意外的駕駛者,即使未達危險駕駛程度,亦應有心理準備要負上不小心駕駛的刑責。 至於撞倒行人,駕駛者必須時刻小心注意其他道路使用者。即使行人胡亂橫過馬路,駕駛人在法律上和道義上均有責任提防和避免撞倒他們。法庭曾多次強調,車輛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成為致命武器,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覺。雖說行人可能突然衝出馬路,但法庭需看到充分證據證明所謂的「突然衝出」,駕駛者才可脫罪。 ▍ 判刑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法庭亦可取消干犯者的駕駛資格,為期由法庭決定。一般來說,若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而非監禁式刑罰或取消駕駛資格。 值得留意的是,法例中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獨立罪名,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然而,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考慮這個因素。根據過往案例,法庭在處理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時,會毫不猶豫地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