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6-08 18:00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建議修訂附屬法例,若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案列為《香港國安法》下案件。並將國安案下的交替控罪,同屬危害國安罪行。
政府早上向立法會呈交文件,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指若某刑事罪行案件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指明該案屬危害國安案,可按《國安條例》被調查、拘捕或控告。
又指若任何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同一案件中,同一行為而被控或被涉及的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罪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中午舉行聯席會議,聽取修例建議。
民建聯新界東北議員陳克勤問:「今早自從相關報道出街後,網上有很多不實言論,相關法例沒有加辣,沒有加辣是在哪體現出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答:「沒有新的罪行,只是控告原本,其他不是國安的刑事罪行。沒有新的罰則,罰則最高也是跟最高原本罪行。」
有議員亦關注法庭程序是否更嚴格。
民建聯新界西北議員周浩鼎問:「若危害國家安全相關,是否由指定國安法官審理?」
鄧炳強說:「會用相關程序,如用指定法官,又或司長能出一個證明書時,是否可不用陪審團的程序也跟隨。或調查時可根據法例,延長扣留期,或擔保時,法官考慮一般是不允許擔保,除非證明不危害國家安全。」
新民黨新界東北議員李梓敬指:「之前若非(危害國安),可能有刑期減免,若定性為國安可能沒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刑期扣減與判罰無關,權利原則上屬懲教署署長,在《國安條例》下有新條款,懲教署署長觸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判刑後執行酌情令有新機制,與司法程序兩件不同的事。」
政府稱,會盡快就附屬法例刊憲、當日生效,之後再提交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