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5-04 07:30
撰文: 無綫新聞
若漁護署人員在街上發現走失或可能具破壞力的貓狗而無人管束,可依法捕捉並帶返動物管理中心,職員會檢查晶片以辨識飼主,飼主須支付羈留費用後方可領回動物。根據《動物羈留所條例》,被羈留動物若在96小時內無人認領,將被視為流浪或遭遺棄,最終可能被人道毀滅。《狂犬病條例》雖訂明畜養人無合理解釋棄掉動物屬嚴重罪行,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但2014至2019年間並無任何成功檢控棄養的個案,主因是控方在無證人情況下極難舉證飼主有棄養意圖。此外,該條例對「動物」的定義僅限於哺乳類,導致遭棄養的爬蟲、兩棲類及雀鳥等寵物不受規管。為堵塞此法律真空,政府已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擬引入「謹慎責任」概念,明確將遺棄動物行為納入規管,並將保護範圍從哺乳類擴展至爬蟲、兩棲動物、魚類等,修例通過後將使棄養爬蟲等行為無所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