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檔案‧延伸閱讀|政府研修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 爭取年內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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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6-05-04 07:30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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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 漁護署可依法捕捉街上無人管束的貓狗,帶回動物管理中心檢查晶片,飼主須支付羈留費用才能領回。 • 根據《動物羈留所條例》,被羈留動物若96小時內無人認領,將被視為流浪或遺棄,可能被人道毀滅。 • 《狂犬病條例》規定棄養動物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但2014至2019年間無成功檢控個案,因難以舉證飼主棄養意圖。 • 現行條例對「動物」定義僅限哺乳類,棄養爬蟲、兩棲類及雀鳥等寵物不受規管。 • 政府擬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引入「謹慎責任」概念,將遺棄行為納入規管,並擴展保護範圍至爬蟲、兩棲動物及魚類。

若漁護署人員在街上發現走失或可能具破壞力的貓狗而無人管束,可依法把動物捉走並帶返動物管理中心。職員隨後會檢查動物晶片,嘗試辨識飼主,若能成功聯絡,飼主須支付相等於扣押及餵飼成本的羈留費用,始可領回動物。

▌ 難舉證飼主有棄養意圖

根據《動物羈留所條例》,被羈留的動物若在96小時內無人認領,便會被視為流浪動物或遭飼主遺棄,最終有機會被人道毀滅。《狂犬病條例》早已訂明,畜養人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動物即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不過,這條具阻嚇性的法例在執法層面卻顯得無力。政府2019年回覆立法會的資料揭示,在2014至2019年間,並無任何根據《狂犬病條例》成功檢控棄養的個案,主因是控方在無證人的情況下,極難舉證飼主懷有棄養意圖。

更關鍵的是,該條例對「動物」的定義僅限於哺乳類,變相令遭棄養的爬蟲、兩棲類及雀鳥等寵物無法受到此條例規管。

▌ 打擊殘酷對待動物

為堵塞這一法律真空,政府已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當局表示正進行有關修訂研究工作,爭取在今年內作出交代。漁護署亦開展了一系列宣傳工作,向市民講解如何妥善照顧動物,教育市民「尊重生命、善待動物」及「做個盡責的寵物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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